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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印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4月22日,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垃圾焚烧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路线 1

注:1.表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执行;

2.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自2025年1月20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附录 A 规定的限值;自2025年1月20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应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小时均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设计。

详情如下: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技术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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