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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11月29日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

淘汰替换叉车可以同时给予淘汰和替换(改造)奖励。上述淘汰、替换工作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100%兑现;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80%兑现;在2024年底前完成的,奖励额度按60%兑现。

(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鼓励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提级,对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的排污单位,创建成为绩效A级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创建成为绩效B级或引领性的排污单位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

三、减污降碳政策

(十一)减污降碳试点建设。鼓励各主体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创建,列入国家、省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的园区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减污降碳试点参加省级赛马激励评估争先评优:列为A档的园区、镇街道,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中的奖励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中列支,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封顶。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二)本政策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三)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按照《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执行。

(四)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奖励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的,按照《平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未纳入本意见、但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需要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资金给予奖励的,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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