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6达标判定
6.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以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6.3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可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7实施与监督
7.1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工业炉窑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2新建和现有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7.3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