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
“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与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周边省(区)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能,在自治区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危险废物类别
首批纳入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的类别为:252-002-11煤气净化过程氨水分离设施底部的焦油和焦油渣,252-017-11固定床气化技术生产化工合成原料气、燃料油合成原料气过程中粗煤气冷凝产生的焦油和焦油渣,451-003-11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900-052-31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后期可根据试点执行和跨省转移类别数量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在产能范围内,可接收来自周边省(区)(甘肃、陕西、内蒙古等)上述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但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应类别的经营规模。危险废物移出省(区)在审批转移对应类别危险废物至自治区“白名单”企业时,无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仅需联网告知审批信息。
三、列入条件
申请列入“白名单”制度的企业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应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企业信用良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且评估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90%。投产不足2年的,按实际投产年度计算。
四、列入及退出程序
每年11月底前,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企业申请列入“白名单”,组织初审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单”企业。
企业列入“白名单”期间,若发生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问题,立即从“白名单”中剔除,2年内不再列入“白名单”。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辖区内纳入“白名单”制度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对发现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相关情形的企业,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其从“白名单”中剔除,2年内不再列入“白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