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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发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

附件3

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

“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与甘肃、陕西、内蒙古等周边省(区)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能,在自治区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危险废物类别

首批纳入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的类别为:252-002-11煤气净化过程氨水分离设施底部的焦油和焦油渣,252-017-11固定床气化技术生产化工合成原料气、燃料油合成原料气过程中粗煤气冷凝产生的焦油和焦油渣,451-003-11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900-052-31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后期可根据试点执行和跨省转移类别数量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在产能范围内,可接收来自周边省(区)(甘肃、陕西、内蒙古等)上述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但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应类别的经营规模。危险废物移出省(区)在审批转移对应类别危险废物至自治区“白名单”企业时,无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仅需联网告知审批信息。

三、列入条件

申请列入“白名单”制度的企业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应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企业信用良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且评估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90%。投产不足2年的,按实际投产年度计算。

四、列入及退出程序

每年11月底前,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企业申请列入“白名单”,组织初审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单”企业。

企业列入“白名单”期间,若发生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问题,立即从“白名单”中剔除,2年内不再列入“白名单”。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辖区内纳入“白名单”制度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对发现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相关情形的企业,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其从“白名单”中剔除,2年内不再列入“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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