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实施应用
4.1推动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管控方案的成果应用,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管控要求,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区域和专项规划应考虑减污降碳协同性,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区域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在原“六张清单”的基础上编制“规划环评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清单”(见附件3),并明确提出规划区域整体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和区内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9+1”行业(具体详见附件1)应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性,其余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碳排放计算参考《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以及国家发布的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9+1”碳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其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强度需低于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参考值(参见附件2)。
4.2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的基础性作用,助推我市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一)规划环评编制时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管控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审查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二)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对不满足要求的,应优化工艺和减污降碳措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开展审批时,应审查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三)项目立项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减污降碳管控方案要求作为依据,工业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碳排放、推动绿色发展。
(四)依托工业碳效码,经信部门定期梳理全市高碳低效企业清单,实施“碳效+能效”服务,开展节能诊断,引导企业上马绿色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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