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展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2021年起,在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基础上,中国将攻坚战范围扩大到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对三大重点海域8个沿海省(市)和24个沿海地市进行系统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各项重点任务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重点海域水质整体向好,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综合治理攻坚战海域2023年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为67.5%,较2020年提升了8.8个百分点。
(二)协同治理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中国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陆源污染协同治理,管住污染物向海洋传输的关键通道,降低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整体压力。
抓好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入海河流是陆源污染物输入海洋的最重要途径。中国积极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质效,建设改造雨污分流管网,加强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降低城镇生产生活污水对入海河流水质影响。2012年以来,沿海地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提速,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十四五”以来,沿海省份新增完成1.7万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完成170个畜牧大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超过45%,大幅降低农业农村污水排放。着力破解流域氮排放过量的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探索将总氮控制范围向入海河流上游拓展,推动入海河流实施“一河一策”总氮治理。2012-2017年中国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整体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2018年以后水质整体大幅好转。目前,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数量约占整体的五分之四左右,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基本消除。
守住沿岸污染入海的重要闸口。入海排污口是沿岸陆源污染向海洋排放的重要节点。出台《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分布及排放特征、责任主体等信息,推进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与责任落实。截至2023年底,中国已排查入海排污口5.3万余个,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1.6万余个,对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与管理,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三)精准防治海上污染
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不断加强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水养殖、海上交通运输等行业产业的常态化监管,积极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提升海上污染防治水平,努力降低各类海上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严控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生态环境影响。不断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从源头入手,严格管控围填海、海砂开采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加强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防治,由国家统一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污染物排放监管事权。启动编制海洋工程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推动海洋工程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设立倾倒区,科学、精细评价倾倒区运行状况,保障倾倒区生态环境与通航水深安全。严格实施倾倒许可制度,综合运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海洋倾倒在线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最大程度降低废弃物倾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系统开展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制定排放标准、强化环评管理、推动排污口分类整治和尾水监测等,系统强化海水养殖环境监管。沿海省(区、市)积极出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大污染排放监管力度。海水养殖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环评管理。各地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对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养殖尾水排口开展清理整治,推进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网箱环保升级改造,净化养殖环境。沿海省市县已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海水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加大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组织开展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将环保标准纳入船舶技术法规。深入推进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沿海各省(区、市)已基本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持续开展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加强靠泊船舶岸电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监管,排查并消除污染隐患。
建立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印发实施《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响应流程、信息管理发布和保障措施等,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海上溢油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强化海洋环境风险排查,组织环渤海三省一市完成5400余家涉危化品、重金属和工业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开发全国海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构建集通信、监测、决策、指挥、调度于一体智能化平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能力。开发“油指纹”鉴定系统,累计采集原油样品3200余个,基本实现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平台油样采集全覆盖,为解决海上溢油事故责任纠纷、开展溢油污染损害评估提供重要依据。
(四)倾力打造美丽海湾
海湾是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关键区域。以海湾为基本单元,以打造“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为建设目标,“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系统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
全面部署美丽海湾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美丽海湾纳入美丽中国建设全局,明确要求到2027年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5年美丽海湾基本建成。《“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聚焦美丽海湾建设主线,把近岸海域划分为283个海湾建设单元,将重点任务措施和目标逐一落实到各个海湾。《美丽海湾建设提升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到2027年重点推进110余个美丽海湾建设。目前,美丽海湾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23年底,1682项重点任务和工程措施完成近半,累计整治修复岸线475千米、滨海湿地1.67万公顷,167个海湾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超过85%,102个海湾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较2022年有所提升。
多措并举建设美丽海湾。制定美丽海湾建设的基本标准,以海湾环境质量良好、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人海关系和谐共生为导向,设置五类指标,指导各地开展美丽海湾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增设特色指标。建立美丽海湾建设管理平台,利用现场调查和遥感监测等手段,跟踪评估进展,推动实现美丽海湾建设情况智慧监管,督促推动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开展海湾综合治理,落实建设任务。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强化政府引导,鼓励经营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美丽海湾建设。综合运用财政投入、专项债、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等财政金融手段,加快推进美丽海湾建设项目落地。加强美丽海湾建设示范引领,鼓励美丽海湾建设制度机制和关键技术创新,开展优秀案例遴选,推广示范经验模式,引领提升美丽海湾建设总体水平。目前,已遴选两批20个国家级美丽海湾优秀案例。
四、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中国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海洋生态一体保护、系统修复,科学决策、精准施策,守牢生态安全边界,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一)筑牢海洋生态屏障
中国在国际上率先提出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通过多种手段有效筑牢海洋生态保护屏障,为海洋留足留够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创建海洋生态分类分区体系。海洋生态分类分区是现代海洋管理的基础模式。自2019年起,开展海洋生态分类分区体系创建工作,构建“双梁四柱”的海洋生态分类框架,基于生物地理、水生两个场景和水体、地形地貌、底质、生物四个组分开展海洋生态分类;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嵌套的方式开展不同尺度海洋生态分区,将中国近海划分为3个生态一级分区、22个生态二级分区、53个生态三级分区;2023年,聚焦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近岸海域,将20个近岸海域生态三级分区划分为132个生态四级分区。通过构建统一的生态分类标准,划分不同尺度生态分区,科学反映中国海洋自然地理格局,为全面认识海洋生态本底、精细化开展海洋生态评价和保护修复提供基础支撑。
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作出要求,开始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本底能够承载的规模进行评价,2019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各类功能空间,中国开始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方法体系,组织完成全国、区域、省、市等各级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此作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空间、海洋开发利用空间的科学基础。
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和重大决策部署。中国对海洋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作出系统安排,优先将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海岸侵蚀等生态极脆弱区划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呈“一带多点”分布。同时出台系列文件,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明确管控要求。持续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保护成效评估、勘界定标,合理优化红线空间布局,健全生态保护红线长效管控机制,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牢牢守住国家生态安全底线。
(二)实施海洋生态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有序开展海洋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初步形成从山顶到海洋的有规划引领、有制度保障、有资金支持、有基础支撑的海洋生态修复格局,厚植美丽中国的海洋生态根基。
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将海洋生态系统作为整体考量,准确诊断海洋生态问题,合理确定保护修复目标和任务,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保育、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等模式,优选修复措施技术,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如保护修复布局上,渤海以暖温带河口湿地为重点,黄海以暖温带滨海湿地为重点,东海以亚热带河口、海湾和海岛为重点,南海以亚热带、热带典型滨海湿地为重点。
科技支撑标准先行。强化对海洋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的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建设标准规范,提高生态修复的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遴选首批海洋生态修复创新适用技术名录10项。发布《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海岸带生态减灾修复系列技术导则11项,制定红树林、滨海盐沼、牡蛎礁等各类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手册,形成系统性的修复技术标准体系。
强化修复资金支持。2016年以来,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沿海省(区、市)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主要在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域、海岛、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开展。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推动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出台给予红树林造林合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激励政策。
实施重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016年至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沿海城市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红树林保护修复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175个,覆盖沿海11个省(区、市),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252.58亿元,带动全国累计整治修复海岸线近1680公里、滨海湿地超过75万亩。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营造红树林约7000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约5600公顷。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红树林地面积已增长至2.92万公顷,比本世纪初增加了约7200公顷,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红树林面积净增长的国家之一。通过上述努力,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海洋碳汇能力,筑牢海岸带生态安全屏障,中国正在以高水平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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