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调价机制
按照《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每个成本规制期内,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原则上不得临时性调整,因政策要求、价格波动、工艺调整等确需要临时调整的,由项目公司向实施主体书面提出调价申请,报送邳州生态环境局后,协助邳州生态环境局应在6个月内完成成本核定工作,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自调价申请日起执行,至当轮成本核定周期结束,成本核定周期不因临时调整发生改变。
一个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周期内,如因污水处理行业重大技术突破,导致邳州市财政局会同邳州生态环境局在保障收益的前提下可按临时调整流程适时调低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自届时确认的调整日起,至该轮成本核定周期结束,成本核定周期不因临时调整发生改变。对因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水平或生产效率提高导致污水处理实际成本下降的,不调低污水处理成本核定值。
9.5投资控制
项目总投资额最终以决算审定的金额为准,除另有约定外,不得超过核准批复的投资额。施工过程中,由项目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价不得超过概算价),经实施主体审核后报邳州市财政局进行财评。项目公司负责在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实施主体初审后,再由实施主体报送邳州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费用(建安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等)。项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实施主体初审后,并提交给邳州市审计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最终以审定后的决算金额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
9.6投资认定
9.6.1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原则
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工程量+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
工程费暂定为35296.91万元(含预备费),待施工图完善后,项目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实施主体审核报财政评审。
施工图预算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以邳州市审计局审定为准。
1.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计价方式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根据图审合格并经实施主体确认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21〕第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现行预结算文件及政策性调整文件。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价说明:
①费用计取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及《省住建厅 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相关规定执行。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②建筑安装工程计价:采用图纸工程量计算,组价采用现行江苏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为基准。③经实施主体批准或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如无法套用定额计价表时,由实施主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3)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①单价措施项目以定额和相关费用标准计算。综合单价按照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规定,依据设计图纸和经实施主体认可的施工方案进行组价,模板工程量按照定额含模量计算;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计取;③临时设施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 号)规定费率取中间值;④规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费率计取;⑤税金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⑥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下浮;⑦其他相关费用结合实际情况按江苏省及徐州市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材料单价:预算编制中材料价按照市场价编制,并报邳州市财政评审,最终按照财政评审价格执行。
(5)人工单价: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4〕83号)执行。
(6)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两部分组成。其中设备运杂费包括设备从制造厂交货地点或调拨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等,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费率以询价或核价为准。
设备材料价由项目公司会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组成认质认价小组,认质认价小组编制询价文件,文件需明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尺寸、品牌要求。由项目公司编制发布询价文件,提供报价的单位原则上不低于三家,询价结果原则上是各报价单位中报价最低的单位,询价结果经认质认价小组签字同意后,报邳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设备材料价。
(7)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各级政府在施工期间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工程规费、税金及人工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6.2工程变更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关键性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关键性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关键性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对原设计的错漏、不合理、欠经济的地方进行修改和完善,或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由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变更,增加的价款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主要包括:
①实施主体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审查设计图,发现技术性或经济性不佳而需要通过改变原设计而进行的技术变更;②施工设计图纸中错漏而引起,需要进行设计更改的;③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设计更改的。
(2)变更流程
工程变更(含项目特征改变)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
①单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公司审批后报实施主体备案;②单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由项目公司审议后报项目实施主体方审批。
(3)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工程变更、新增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变更(含项目特征改变)确定后,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项目公司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向实施主体提出,经实施主体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若相同项目单价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项目单价执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若类似项目的单价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项目单价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也无类似项目的,参照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原则重新组价后执行。
9.6.3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等现行相关规范、苏建价(2016)154号有关文件规定及实施主体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9.6.4竣工结算
本项目工程结算以政府指定部门审定金额结果为准。
工程费暂定为人民币35296.91万元(含预备费),经评审的工程预算基准价为工程结算的基础。项目结算时,以该预算基准价作为计算基础,根据变更签证和施工同期材料单价进行调整后,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工程预算基准价仅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拨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审计单位结算审计为准。
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变更费用+人工、材料调差+合同约定其他费用)×(1-中标建安下浮率)+规费+税金。
经邳州市财政局审核的设备价格结算时不下浮,计入工程建设投资。
9.6.5项目决算
本项目整体推进决算,有序推进决算工作。
(1)项目决算价=工程结算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经实施主体审核批准的各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质量检测费等各类中介服务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9.7支付程序与支付金额
9.7.1支付程序
按照《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要求,项目公司应于每年度10月底前,向实施主体申报下一年度的农污治理费申请,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公司报送的农污治理费金额向邳州生态环境局报送污水处理服务费预算。污水处理服务费预算经邳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项目整个合作期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实施主体向邳州生态环境局报送,并经邳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邳州市级中长期预算。
每季度项目公司向实施主体提出本季度农污治理费付费申请,实施主体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5日内报送邳州生态环境局,由邳州生态环境局报送邳州市财政局审核,邳州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季度末经过邳州生态环境局向实施主体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施主体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经审核后的农污治理费。如实施主体无正当理由在收到乙方催告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实施主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9.7.2不可抗力期间的农污处理费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项目公司暂时无法提供项目设施使用服务,则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农污治理费支付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确定。
9.7.3暂停服务期间的农污处理费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不影响农污治理费的支付。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若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实施主体不须支付农污治理费。若由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不影响农污治理费的支付。
9.7.4支付金额
按照《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实施意见(试行)》约定的污水处理成本计算方式,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计算方式计算年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支付给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经审核后的农污治理费。
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当年折旧摊销额+运营成本费用×(1+运营成本利润率)+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K。
K值为运营期绩效考核系数。
污水处理服务费每季度付费一次,前三季度应付金额按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25%支付(K值暂定为1),最后一个季度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多退少补。
9.8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9.9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4009980000;
9.10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与新点投标制作软件上传格式不同时,以新点投标制作软件上的格式为准。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邳州市恒润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邳州市城建综合商务中心七楼
联系人:赵子明
电话:0516-86379989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22-1
联系人:杨明杰
电话:023-632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