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开征污水处理费而降低。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众(经市民政部门核准)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2元的标准执行。
四、计量方式及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计量。由城镇供水设施运营单位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于次月10日前上交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核查后上缴市财政局。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量;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由市水务局按月核定取水总量计算污水处理征收金额,征收后上缴市财政局。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依据供水性质按本条第1点和第2点的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上缴市财政局。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在依法取得排水许可后,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排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征收污水处理费上缴市财政局。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水务局:履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做好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做好征收相关工作;负责核定汇总收缴的污水处理费并上交市财政局;负责自备水源的管理,督促用水户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其他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做好污水处理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四)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集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乡)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内自来水使用及自用水源用户情况统计,污水处理费征收协调、宣传解释及维稳等工作。
(六)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集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产经营管理,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城镇供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造册、登记、管理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等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确保本实施方案能够落地落实。同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领导小组,全面统筹调度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市水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同时要化解处理好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做到应征尽征。对拖缴、缓缴甚至拒缴的单位、个人等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我市水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污水处理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使各单位和个人自觉地按照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强化纪律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7〕64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3〕722号)及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24年8月1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如与上级要求有冲突,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