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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新机制下,环保项目如何“不废标”!

近期,环保领域

表中所列项目于近期引起业内哗然,哗然焦点在于:项目中标单位为国企或国企控股,是否违反了“115号文”中对于民营企业股权比例要求。

除了茂名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和委托运营项目、松桃县5个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表明废标原因与“115号文”要求不符外,其他项目废标原因涉及评估金额有误、接采购人通知、因故终止项目等,未明确指向PPP新机制。

民企发力,拿下特许经营

虽然环保领域特许经营项目废标较多,也不乏有一些民企默默发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抓住政策东风,拿下特许经营项目。如:

安徽毛集实验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特许经营项目,要求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总规模30000吨/天,一期处理规模10000吨/天,由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特许经营期限20年。

大庆市东风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采购,特许经营期限40年。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35%,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中标人为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值得注意的是,大庆市东风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采购项目中标注了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表明,回归PPP本源,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直译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其中Public指公共部门,Private指私人机构,在我国主要为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我国推进PPP的初衷,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民营资本招商程序

温州滨海净水厂项目前段时间备注瞩目,总投资33亿,由温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招标文件中要求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在温州市依法设立项目公司,牵头人须为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1%。

同时规定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不占股。若本项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为国有企业,为满足《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要求,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时履行民营资本招商程序。

也就是说,项目可以先由国企中标,只要在项目公司成立时满足“115号文”中对于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要求即可。

无独有偶,近日什邡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就是按照明确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形式来落实PPP新机制的。招标文件显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至少有一家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人,且民营企业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不低于35%;非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的民营企业股权占比不低于35%。

非新建(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

近日,全椒城东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发布,特许经营权转让期限20年,特许经营权起拍价1600万元/20年,加价幅度10万元或10万元整倍数。该项目由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经了解,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由国企控股。

这是不是意味着非新建(改扩建)项目可不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要求执行,这个方向有待讨论。

PPP新机制重点

PPP新机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系统规范,那么在落实PPP新机制需注意哪些重点?

1、要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115号文”提到,不得因为采取PPP模式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的支出责任,需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要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2、要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115号文”后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如果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并且采取了特许经营模式,需要按照清单要求严格执行。

同时需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清单采取了不完全列举形式,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也要参照清单精神,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二是清单不是对特许经营行业范围的限定,未在清单中明确的行业领域项目,也可以按照新机制规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三是清单规范范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不属于清单规范范围。

四是建立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收集、整理各方面对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投资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对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3、要严格落实PPP新机制中地方本级国有企业参与的有关要求

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与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PPP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PPP新机制实行半年来,现象繁多,说明各级政府还应加强对于新机制的学习和理解,将政策落实到位。

虽有“废标潮”的出现,但这也正体现了各地政府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新机制要求。

同时PPP新机制对于民营企业的鼓励,并不意味者国企不能参与。新机制中“要求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说明国企可以有控股到65%的空间;“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说明国企参与空间很大。

PPP新机制对于民营企业利好的同时,民营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竞争力,只有提升自身实力,才能在政策的推动下不断壮大,“乘上东风,一路前行”。

PPP新机制落地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推动,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和咨询机构要全面准确理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内涵,客观合理地从专业角度解读文件精神、推动具体项目落地。


(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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