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据标识符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3.1 有效分钟数据应标注表1中的“正常”标识符。
3.2 当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校准、断开或电源故障时,应标注表1中对应的标识符。
3.3 仪器量程由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供应商提供,未提供的仪器量程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取0.01~30mg/m3。
3.4 数据合理范围根据历史有效数据正常分布区间确定。
3.5 数据有效采集率是指15分钟采集的有效分钟数据的比例。
3.6 当出现降水时,市区以徐家汇气象站气象数据为依据,郊区以本区气象站气象数据为依据。
3.7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应每小时自动补传缺失的数据,标注表1中对应的标识符。
3.8 当数据出现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异常情况时,应人工标注表1中的“其他”类标识符,并补充具体描述。
3.9 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3.10 排除停止作业等因素,连续3小时的15分钟平均值不变的,不参与统计。
3.11 当发生故障或临时断电时,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应作为缺失数据。数据以故障或断电前6个15分钟值的最高值进行统计。断电时间超过48小时的,监测数据以断电前72小时内15分钟平均值的最高值统计。
四、人工分级审核规则
易扬尘单位、各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完成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初审、审核工作。
4.1 数据初审规则
易扬尘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负责数据初审工作,主要对数据标识符自动标注以外的仪器故障(如采样流量异常、加热除湿异常或校零校标异常等情况)及其他情况导致的数据异常进行识别和报告。逾期未完成初审,或未标注无效数据标志符的,平台将自动提交数据至审核环节。
4.2 数据审核规则
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数据审核工作,主要对初审提出的异常数据进行确认,对超标数据进行复核,对在线监测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
五、数据审核质量监督规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调度各区数据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数据审核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现场检查或使用便携式光散射颗粒物监测仪开展现场快速比对测试等措施予以复核。
附录2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异常数据初审报告(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