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1 号,现予以发布。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应完整地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和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 0751-8776056 进行举报;
(二)邮箱举报:发送邮件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电子邮箱sghjxf@;
(三)来访或信函举报: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或通过信函举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 36 号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512000)。
第六条 采用实名制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提出本次举报为奖励举报。
第七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工作,由专人对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在 15 日内核查情况并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 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 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