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发当天二期曝气沉砂池西北角已覆盖的反吊膜膜布被打开一角;此西北角属于曝气沉砂池北池出水口且无实体隔墙。
4.二期曝气沉砂池在污水处理工艺上属于二期生物池的前道工序,并且水体流动为单向。二期曝气沉砂池在整个污水处理工艺上属于第二道工序,第一道工序为进水泵房,泵房有高速旋转的叶轮,人员无法进入。
5.二期曝气沉砂池和生物池均分为南池和北池,南北池并不相通,死者在位于生物池北池被打捞上来,故只能在曝气沉砂池北池落水。
综上所述,将落水点位置的判定为二期曝气沉砂池西北角已覆盖的反吊膜膜布被打开一角的位置。
(二)打捞点分析
朱家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为污水经过二期曝气沉砂池后通过1跟管径为DN1200(内径为1.2米)的连通管道流往二期生物池,具备落水者在二期曝气沉砂池落水后随水流流向二期生物池的条件。
(三)直接原因分析
1、二期曝气沉砂池为停工整改区域,而张正宇擅自进入该区域取操作工具;
2、张正宇违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中的要求,该交底书明确要求“人员在池顶走道上作业时,在膜骨架立柱上每两跨拉设生命线,人员穿戴安全带,且将安全绳系挂在生命线上。而张正宇并未穿戴安全带便前往曝气沉砂池走道。
(四)间接原因
卓航公司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对整改区域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中铁四局市政公司对卓航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张正宇,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违反中铁四局市政公司《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书》第5.3项"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张正宇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卓航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四十万元的罚款。
中铁四局市政公司,对卓航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四万元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徐龙,卓航公司主要负责人兼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段寒涛,中铁四局市政公司项目工作组组长,未对卓航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一万元罚款。
3.张凯,中铁四局市政公司项目工作组组员,对卓航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处八千元罚款。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卓航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二)中铁四局市政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芜湖市住建局排水管理处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卓航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订并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巡查自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二)中铁四局市政公司要强化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加大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督促承包单位整改。
(三)芜湖市住建局排水管理处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做到污水处理领域全环节、全要素、全覆盖监管,不留监管盲区和死角。指导督促污水处理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依法依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