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有关事项
1.与省、市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相关电子文档或文件资料的报送均可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报告专用邮箱”报送,文件资料原件由排污单位自行存档备查。与区县、园区平台联网的参照执行。
2.管理部门开具的《联网证明》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由排污单位放置于自动监控站房,便于现场检查。
3.本指南附件中明确了MN号申请表、验收报告、设备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模板,收集整理了主要法规和技术规范,各单位可通过访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便民服务”栏目,点击打开《长沙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指南》,在文末点击链接下载。
4.本指南以当前上级部门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今后将根据政策法规变化和管理需求适时进行更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