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嘉委发〔2022〕23 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17〕40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了《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企业的财政奖励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同类奖项不重复,按就高原则奖励,本细则所涉奖励补助资金将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当年度预算资金出现不足时,所有补助对象按比例消减。对上级专项转移资金,按桐政办发〔2014〕124号执行。本细则补助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
附件: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桐乡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度,促进绿色发展,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函〔2020〕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嘉委发〔2022〕23 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桐政办发〔2023〕32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要求
(一)项目主体须合法经营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服务类项目除外。
(二)列入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行业整治要求、项目主体自主提升改造及完成当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项目需通过认定、验收或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三)项目实施当年度,项目主体未受到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存在未落实环境整改措施等行为。
(四)对于申报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必须为未纳入环保“三同时”的项目(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治理项目除外)。
(五)项目实施当年度,未列入环保严重违法“黑名单”(“黑名单”摘帽后下一年度实施的项目按正常程序申报)。
(六)未列入桐乡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
(七)企业的财政补助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同类奖项不重复,按就高原则奖励。为把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突出重点,缩减“低、小、散”扶持项目,聚焦聚力大项目,进一步提升政策绩效,企业项目补助总金额未到1万元不予以补助 。
(八)项目主体单位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重复申报,如出现虚报、重复申报等弄虚作假情况,二年内不得申报。
(九)项目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应材料,逾期无法提交佐证材料或初审后无法按期补交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
二、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减排补助。对列入减排任务的项目,按年度完成建设并稳定达标运行的,按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项目在减排年度内经上级减排核查核算认定实现削减的,每削减1吨二氧化硫(SO2)或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另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排放量削减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排放量削减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每年给予保护区所在地生态补偿资金,对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和付出的额外成本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事项,由各镇(街道)负责分配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年度按每吨取水量给予0.01元的标准补偿,桐乡市大红桥港(白荡漾)水源地补偿资金分别给予洲泉镇、大麻镇各50%;桐乡市运河备用饮用水源地地补偿资金分别给予梧桐街道、乌镇镇各50%。
(三)污染防治补助。加快推进源头控制、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全面提升污染防治综合水平。对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提升污染治理装备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项目,经验收或者认定达到预期处理效率的,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工程总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VOCS治理“绿岛”项目按设施设备改造总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注:项目名称要填写准确,与主要建设内容一致;项目类型根据申报指南中的范围填写:如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项目、中水回用项目、脱硫项目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栏填写要求简单明了。具体政策解读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绿岛”项目均按附表1填报。
附表2
桐乡市环保监控系统资金补助申请表(奖补项目四填写)
注:具体政策解读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