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第一师四团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
2023年6月7日,第一师阿拉尔市四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四团城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陕西锦科公司负责第一师四团2023年小城镇绿化、环卫及维护、污水处理厂运行服务;7月12日,双方签订《第一师阿拉尔市四团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项目服务合同》,合同价款:1495900元/年,运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四团城管中心、陕西锦科公司、阿拉尔市锦科公司三方友好协商,就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阿拉尔市锦科公司继承陕西锦科公司在四团城镇绿化项目中标后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并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四团小城市运行服务项目(第三包)〉实施主体变更协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阿拉尔市锦科公司系陕西锦科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2名,其中:四团污水处理厂共有管理和操作人员5人,分别为:厂长杨**、运管人员尹**(死者,同时负责中控室操作、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中控室操作人员孝**、王**,后勤保障人员刘**。该公司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配有1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四团污水处理厂也明确了1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但有限空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有限空间辨识不全,未对涉事中水井作有限空间辨识,未对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9639—2020)编制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3日,杨**(四团污水处理厂厂长)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四团加油站东南侧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池液位距池口约70厘米,其本人根据经验判断污水池余量仅能容纳四团1天至2天的污水排放量,便采取了加大污水单日处理量的紧急措施。
8月4日10时许,杨**再次对该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池进行巡查,发现该污水池液位不降反增,便私自决定将污水处理厂中水井中已用水泥封堵的污水管道砸开,采取直排方式缓解污水处理系统的压力,解决污水池水位持续上升的问题。
13时左右,杨**便通过张**(女,系尹**母亲)联系到王***(死者)和马**(重伤)。
16时许,王***和马**到达四团污水处理厂,杨**口头向2人讲解污水管道施工内容,并进行简要安全技术交底;随后,王***与马**回去准备施工工具。
18时许,王***、马**返回污水处理厂中水井准备施工,此时杨**、尹**均已到达施工现场;随后,王***、马**2人使用铁锤、电锤等工具,轮换下井对封堵污水管道的水泥进行破碎施工;尹**负责在中水井井口进行监护,杨**站在中水井西侧集装箱阴凉处。
20时25分许,王***在井下施工过程中,将封堵的污水管道砸通,大量污水喷涌而出,瞬间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其本人在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后晕倒在井底。站在井口的杨**、尹**、马**第一时间发现,其中:杨**发出惊呼后,说到“快、快、快下去”;尹**立即跳入中水井对王***进行施救,同时杨**提醒尹**“憋住气”;尹**进入中水井6秒左右,站在井口的马**也发出惊叹,随后通过中水井内壁上的螺纹钢进入中水井对王***进行施救;杨**站在中水井井口,向上拖拽王***。尹**、马**均因吸入中水井井内有毒有害气体,晕倒在井内。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第一师四团污水处理厂水管道井(详见图2)。污水处理厂北侧为棉花地,东侧为杏园地,南侧为收废站,西侧为永盛路。厂区坐北朝西,从大门进入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办公室、配电室、消毒池;南侧粗格栅、生化池、深度处理间及污泥脱水机房,粗格栅东南侧为老泵房(详见图3)。
图3事故现场平面图
粗格栅南侧10米、老泵房西侧2米处有一口水管道井,井口长1.2米,宽0.7米,深2.5米,井下底面被砸开长0.8米、宽0.5米的洞口(详见图4),洞口西北角的污水管喷出的污水流入井底,在井口西侧2米处有一副防毒面具,在井口可以闻到刺鼻的气味。2023年8月5日11时许,师市应急管理局通过语音型四合一气体检测仪(型号:PLT850-4)检测出四团污水处理厂中水井井底硫化氢浓度为100PPM(检测仪最大量程为1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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