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垃圾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三条 城乡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进村庄保洁、农村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 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 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