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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0号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协同治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 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 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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