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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10月16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

2023年5月18日17时40分许,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的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的承包单位石家庄科晶

图1 湛江晨鸣公司卫星平面及事发点位置示意图

湛江晨鸣公司领导班子现由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企管总助、采购总助、安全总监、基建副总、技术副总、生产副总、设备分管领导、项目副总、财务总监、化学浆副总组成。下设保卫处、公司办、企管办、工务公司、设备动力处、质检处、财务处、安全处、环保处、稽察处、技术处、采购处、销售处、基建处、后勤处共16个部门处室和造纸一厂、造纸二厂、造纸三厂、造纸四厂、化学浆分厂、化工分厂、热电分厂、静电纸分厂、碳酸钙分厂、包材厂、水处理分厂共11个分厂。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科晶公司

科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终,其儿子陈某辅助公司日常工作,另聘其侄女陈某某为兼职财务人员。科晶公司在湛江晨鸣公司共设有两个斜网捞浆处,分别为一期斜网捞浆处和二期斜网捞浆处,但均为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由科晶公司自行投资建设。两个斜网捞浆处共有9名员工,分别为王某法、纪某亮、纪某生、纪某翔、施某、郑某、张某、纪某宁、纪某连,科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奇终口头指定王某法为一、二期斜网捞浆处的负责人,负责两个斜网捞浆作业现场管理工作。每个斜网捞浆处各安排4名员工作业,每一个月在两个捞浆处进行互换作业。“5·18”事故发生在一期斜网捞浆处。

斜网捞浆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现场几乎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痕迹。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没有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电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作业现场存在多项事故隐患。

科晶公司没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完全缺失,对斜网捞浆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任何安全管理。科晶公司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必需的资金;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斜网捞浆处建设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没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对斜网捞浆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管理;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没有与9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设在湛江晨鸣公司的斜网捞浆处的9名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湛江晨鸣公司

湛江晨鸣公司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识别严重缺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湛江晨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针对各生产分厂,既不包括承包单位,也不包括公司高管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不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了解自身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重视、不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频繁,2022年2月至今年“5·18”事故发生时换任了6任主要负责人,平均每个主要负责人在任不足3个月,严重影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和运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也未及时按照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以周例会听取汇报的方式开展,没有专题研究和具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套编相关编制指南和模板,没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编制,没有覆盖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没有建立承包单位基本情况清单和安全管理台帐,对承包单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分厂签订承包合同与安全管理部门互不沟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有时无;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湛江晨鸣浆纸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组织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有限空间的辨识和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组织开展定期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在事故调查中推诿责任。

湛江晨鸣公司未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未对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未确认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科晶公司及其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推卸责任,且未依法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发生经过

科晶公司的斜网捞浆装置靠近湛江晨鸣公司污水一期、二期的进水井位置建造,同期建有一期、二期两处斜网捞浆装置,事故发生在一期捞浆装置,其中污水二期配套处理造纸四厂废水,2023年5月进行的年度大修,造纸四厂最先于5月14日8时停机至18日,二期捞浆装置因停机大修废水中无渣浆已停止运行。事发当日,一期装置的一名工人请假,二期装置的两名工人纪某翔、纪某生来到一期装置协助装置运行。

18日下午17时40分,一期捞浆装置正常运行中,现场负责人王某法在装置现场,操作工纪某亮一个人在斜网捞浆装置内部,纪某翔背靠操作室门口,看着斜网方向,纪某生在处理生产杂务。

枣庄鑫诚纸业公司的程某某因约王某法晚上一起吃饭,也来到科晶公司操作室等候。事故直接相关的4人在操作室的监控画面如图2所示。

2.事故地点及周边环境

事故发生区域位于湛江晨鸣公司污水处理一期装置南侧,中心现场位于湛江晨鸣公司一期污水处理池车间与轻油罐区、重油罐区之间。一期污水处理池的南侧为碱炉厂,西侧为碳酸钙分厂的石灰窑及发电厂,南向为碱回收车间、膜处理车间。

科晶公司捞浆作业区域布置在湛江晨鸣公司污水一期设施的进水井、初沉池与原重油、轻油罐区之间的原通道部分的狭窄部位,北向为污水装置的进水井、初沉池,西向为重油、轻油罐区、东向依次为污水进水井及应急池,南向的道路一侧有枣庄鑫诚纸业有限公司厂区。科晶公司捞浆装置界区及周边装置情况如图4所示。黄线界区内为科晶公司捞浆作业区域,周边均为湛江晨鸣公司生产设施。

4.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斜网捞浆装置空间布局分上下两个部分,上部为斜网捞浆作业区,作业区分为相对独立的南、北两个作业区,斜网下部为集水池。纪某亮跌落点位于南作业区西向起第6张斜网位置(如图6所示)。

综合斜网、集水池现场勘察情况,斜网捞浆及集水池外形构造及相关尺寸数据汇总形成整体情况如图7所示,剖面图如图8所示。


(2)集水池

集水池位于捞浆作业区的正下方,池底由西向东倾斜,池中间位置建有中间废水沟的砖砌支撑柱。

集水池呈东西向布置,东西长33.7米,南北宽8.6米,池深1.9米,废水渠与斜网槽钢作业平台的垂直高度为1.76米,斜网长宽为2.2×1.5米。集水池日常水深0.3至0.4米。

纪某亮跌落点与4人晕倒位置间约2米距离。纪某亮跌落点及纪某生、纪某翔和王某法等4人晕倒位置示意图如图10所示。集水池情况如图11所示。集水池池底有累积沉淀的黑褐色淤泥,情况于图12所示。


4.四人死亡的原因分析

纪某亮跌落池中,头晕乏力中挣扎约2米距离,挣扎中搅动池底污泥层导致积聚的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溢出,纪某亮吸入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昏迷晕倒。纪某生、纪某翔、王某法三人急促涉水来到纪某亮倒下位置,纪某生、纪某翔奋力施救,王某法一旁协助,施救中加剧搅动池底污泥,硫化氢、一氧化碳持续释放,三人在氧含量不足的环境中吸入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晕倒后溺亡。

5.事故直接原因

因捞浆作业通道过窄、平台防护栏杆缺失,纪某亮在捞浆作业时不慎跌落集水池(有限空间),集水池内氧气含量不足,纪某生、纪某翔和王某法盲目涉水进入池内施救,池底污泥搅动后释放出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四人窒息、中毒后晕倒在污水中淹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勘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公安部门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意见》(湛麻公(刑)堪〔2023 317-4号〕)对4名死者尸检的主要特征:

纪某亮身体的额、左颧骨、左肩部、胸部、右髂、左手腕背、左手背、左膝、右膝等9个部位13处擦伤。

纪某生身体的左下唇黏膜、胸部、左肘部外侧、右食指第二指节等4个部位6处擦伤。

纪某翔身体的右眉弓上方、右侧面颊、右侧鼻翼至鼻腔下方、右髂部、右肘关节内侧、右手背、左足拇趾背面、右足拇趾背面、右足第二脚趾背面等7个部位9处擦伤,左大腿上段前内侧(10cmx5cm)皮下青紫、全身多处软组织轻微擦伤。左手背见表皮剥脱,外耳道见黑褐色淤泥,口唇重度发绀,口腔内见红褐色液体,口鼻腔见红褐色液体流出。

王某法身体的左手背、左手拇背侧、左手小指背侧3处见擦伤。双侧鼻腔见红褐色粘稠状液体,外耳道见黑褐色淤泥,口唇重度发绀,口腔内见红褐色液体,舌位于齿线外0.1cm,牙齿、牙龈、舌上见散在黑色淤泥附着;翻动尸体时口鼻腔见红褐色液体流出。

另现场勘察,纪某亮跌落位置与发现晕倒的位置有约2米的距离。

情况分析:

一是纪某亮身体额、左颧骨、右髂部位9个部位13处擦伤证实了跌落中的碰撞,及倒在水中后有挣扎的过程。

二是作为施救方的同族兄弟纪某翔、纪某生擦伤痕迹说明了两人在施救中动作幅度较大,有挣扎过程。

三是污泥有从呼吸道、食道进入体内痕迹说明倒下后尚有呼吸。

2.医学机构法医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医大〔2023〕毒鉴字第1147号 穗司鉴234401000512501147)

意见书的分析说明综合情况,纪某生、纪某亮、纪某翔和王某法血液中均检出硫化氢衍生物,硫离子含量分别为为2.86mmoL/L、1.38mmoL/L、1.67mmoL/L、3.23mmoL/L;四人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HbCO%)分别为6.15%、11.62%、7.47%、23.39%。排除了氨、甲烷气体中毒和窒息的可能性。

3.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2023〕医签字第4664、4665、4666、4667号鉴定意见为四人均可排除因机械性暴力因素直接导致死亡,推断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致急性中毒后后溺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触电致死可能性

调查组排除四人触电死亡可能性,依据:一是尸检报告,身体多处擦伤,软骨组织擦伤,挣扎后溺亡,不符合电击死亡的特征;二是事发当时3名施救人员现场涉水进入集水池约21米(排放口与晕倒位置之间隔14张斜网宽度,斜网宽1.5米)才晕倒;三是事发后电气设备的绝缘检测情况良好。

2.其他气体中毒和窒息的可能性

经对大修项目使用、排放的化学品及潜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排查,排除了氨基磺酸、柠檬酸、氢氧化钠(火碱)、碳酸钠(纯碱)、氯化氢(盐酸)、水池污泥、污垢(碳酸钙、碳酸镁等)等化学品、物质生成毒性气体的可能性。技术组排除其他毒性气体致死可能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科晶公司。斜网捞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作业现场几乎没有安全管理痕迹。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电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作业现场存在多项事故隐患(详见《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捞浆装置设施安全隐患汇总表》)。

科晶公司对斜网捞浆处的安全管理完全缺失,没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必需的资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有为作业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斜网捞浆处建设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捞浆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管理,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没有依法为湛江晨鸣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湛江晨鸣公司。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未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未与承包单位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未组织和开展对科晶公司及其斜网捞浆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管理,未对科晶公司存在的未辨识有限空间、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和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重大隐患[]进行管理;未定期对科晶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建设的安全设计、施工、竣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安全管理,未确认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森工园区管委会。不正确履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委会自身的安全监管职责过度依靠园区安监办专职安全员[]履行;吸取惠州“2· 21”较大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和吴川“3· 19”落井事故教训不深刻,未按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企业落实有限空间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不力;未严格按照《湛江市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对外包项目安全管理。

2.区科工贸局。未认真履行指导、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职责[];未认真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排查、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科晶公司在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监管。

3.区应急管理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吸取惠州“2·21”较大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和吴川“3·19”落井事故教训不深刻,开展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细致、不全面[];未能严格督促企业按要求[]全面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企业落实有限空间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不力;未严格按照《湛江市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对外包项目安全管理。

4.湛江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未认真履行指导、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区科工贸局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不力。

5.市应急管理局。未严格督促、指导麻章区开展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有效指导和督促湛江晨鸣公司加强对外包项目(企业)的安全管理;对湛江晨鸣公司有限空间作业识别、管理、应急救援实操演练和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力[]。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太平镇。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未正确认识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均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未将涉事企业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未按《太平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至本次事故发生前未对涉事企业开展安全监管,属地安全管理缺位。

2.麻章区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未落实由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解决麻章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对森工园区管委会、区科工贸局、区应急管理局、太平镇等单位存在不正确履职问题失察失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王某法,科晶公司斜网捞浆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科晶公司设在湛江晨鸣公司内的斜网捞浆处的管理工作。其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现场呈无安全生产管理状态,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负有责任,对事故现场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对湛江晨鸣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4人)

1.陈奇终,系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不熟悉不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陈奇终作为石家庄科晶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马某,于2023年2月17日任湛江晨鸣公司分管领导,现为湛江晨鸣公司造纸四厂抄纸车间卷取工。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导致承包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卿某,于2022年7月20日任湛江晨鸣公司安环总监,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为车间操作工。卿某任湛江晨鸣公司安环总监期间,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设施建设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失察失管,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缺失。未组织公司班子成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工作缺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管理缺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开展和指导、督促公司基建部门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管理,未确认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开展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科晶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细致,未督促科晶公司依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现场安全管理和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对水处理分厂落实湛江晨鸣公司制定的《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纸浆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董某,于2022年10月22日任湛江晨鸣公司水处理分厂厂长,现任水处理分厂副厂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代表湛江晨鸣公司与科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将承包项目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捞浆处实施安全管理,未对科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湛江麻章晨鸣纸浆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公职人员、党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四)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4人)

1.刘某朋,于2023年2月17日任湛江晨鸣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生产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马某,于2023年2月17日任湛江晨鸣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对科晶公司等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谭某,湛江晨鸣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基建工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不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毫无认知,未依法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晨鸣集团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戴某,于2022年11月任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处长。对本单位的承包单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建立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基本情况清单和安全管理台帐,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湛江晨鸣浆纸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未组织开展对承包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建议予以内部处理人员(4人)

1.丁某,湛江晨鸣公司基建处处长,负责公司基建工作。未依法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的建设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宋某,湛江晨鸣公司稽察处处长,负责承包合同等业务合同的审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安全部门未与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未对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赖某,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二科科长,分管水处理分厂等分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林某升,湛江晨鸣公司安全处二科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处理分厂等分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安全检查工作不严不细不全面,未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设在水处理分厂的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依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湛江晨鸣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个)

1.科晶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全缺失。斜网捞浆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告知、应急救援预案;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存在多项事故隐患。

科晶公司未对捞浆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管理,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捞浆作业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投入必需的资金[];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斜网捞浆处建设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没有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管理[];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湛江晨鸣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科晶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湛江晨鸣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湛江晨鸣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科晶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约定,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和开展定期检查[];未对科晶公司两期斜网捞浆处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管理[];未对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湛江麻章晨鸣浆纸有限公司“5·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湛江晨鸣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七)其他建议

1.建议责成森工园区管委会向麻章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区科工贸局向麻章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区应急管理局向麻章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太平镇委、镇政府分别向麻章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建议责成麻章区政府向湛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建议责成市商务局向湛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7.建议责成市应急管理局向湛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淡薄。科晶公司、湛江晨鸣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行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等有关规定没有认知,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科晶公司、湛江晨鸣公司没有对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采取管控措施,科晶公司捞浆作业现场安全设施缺失;没有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和管理;没有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缺失。科晶公司和湛江晨鸣公司未对斜网捞浆处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斜网捞浆处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和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救援毫无安全防范意识。

(四)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湛江晨鸣公司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问题十分突出。

(五)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科晶公司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及演练,作业现场未配备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科晶公司斜网捞浆处三名员工在未确认集水池安全风险和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进入集水池内对跌入斜网下方集水池的员工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七)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到实处。森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未正确认识管委会和园区安监办对园区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以园区安监办履行园区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代替自身履职,安全监管责任尚未压实。太平镇对在森工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监管理解有偏差,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前,未对湛江晨鸣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监管。

(八)行业监管有待加强。在日常监管中,职能部门满足于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工作仍不够扎实,在督促企业加强对外包单位管理上还存在明显短板;日常排查、检查不细致、不深入、不全面、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将部分企业外包单位纳入安全监管。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增强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红线意识。麻章区委、区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统筹抓好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以铁的作风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 抓细、抓实。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和各项社会活动的全过程,从根本上提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科晶公司要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 演练,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科晶公司停止1、2期斜网捞浆处作业。科晶公司设在湛江晨鸣公司厂区的1、2期斜网捞浆处未经有关职能部门现场复查验收合格不可复工。事故调查组还发现,科晶公司一期捞浆装置涉嫌违规占用湛江晨鸣公司重油、轻油罐区消防车道建设;捞浆装置项目建设未依照“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基本的安全设施;作业通道过窄,没有设置防护栏,作业平台无安全防护,生产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标示,请麻章区政府予以核实,依法处理。

(三)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加强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湛江晨鸣公司要深刻反思、深挖根源,系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全面排查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分厂、各岗位员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要对承包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清单和台帐,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并确保落实;要确保承包方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全面依法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决不允许“一包了之、包而不管”。

(四)落实有限空间管理规定,强化有限空间安全风险管控。湛江晨鸣公司要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全面辨识管控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齐通风检测作业仪器装备。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做到未经风险辨识不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作业、没有监护不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作业、未经审批不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作业。必须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监护人员;要加强从业安全教育培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针对员工个体防护意识薄弱、自救互救基本常识匮乏等问题,专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有效自救、科学施救”等应急知识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防范事故意识、风险辨识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坚决避免因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悲剧。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麻章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实压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及力量配置。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明确每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安全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明确企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风险管控责任措施和重点岗位人员日常工作内容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不留死角和盲区。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承包单位主动向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或告知,主动接受监管,绝不允许“一包了之、包而不管”。

(六)扎实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麻章区要以“5·18”中毒和窒息事故和《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贸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普法教育;组织企业全面开展有限空间辨识评估,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切实摸清有限空间的数量、分布、致害因素及管控措施等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作业审批、作业现场管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处置、安全作业规程和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帐等制度,严格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组织开展一次有限空间作业全覆盖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企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等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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