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利益不同,难以平衡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复函作为一个官方表态,一定程度上为同一类执法监测提供了一个标准。但也有法律专家指出,复函中的意见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在“4.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不符。,不可作为执法依据。
03
二者双控,破解难题
对于日均值还是瞬时值这一难题,江苏省敢为人先,已率先提出了日均值和瞬时值“双控”的解题思路,破解了当前的实际执法困境。
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在“污染物控制要求”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日均排放限值和一次监测排放限值。
江苏标准中的“日均排放限值”和“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是分别针对主要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及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而设定的最大允许排放值。该标准在日均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新增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规定上述四项污染物日均排放值或者一次监测排放值超过规定限值的,均判定为超标。
相关专家表示,此举科学地完善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又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运行规律研究,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