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调整?
发布时间:2019-12-12
近日,发改委发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715号令)发布后,五大总成再制造被放开,业内外对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给予很高的期待,但具体怎么操作却迟迟没有落下实锤,随着《暂行办法意见稿》的公布,相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零部件再制造或将步入正式的新发展轨道。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制造分会主任罗健夫在接受《中国汽车报》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意见稿》的公布对于规划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意义重大。
■尚需主管部门协调参与
作为一份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也许还有一些待调整的地方,罗健夫表示,《暂行办法意见稿》缺少主管部门的协调参与,如汽车产业和汽车零部件以外的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及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部。再制造作为一个涉及面较广的产业,其管理也需要多部门联动。记者在对商务部进行的采访过程中就了解到,他们针对再制造的管理往往要依赖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暂行办法意见稿》也明确,本办法由发改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解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能否落到实处也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比如,国家工信部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执行的“再制造产品认证”,在暂行办法落地后会否调整等还存在疑问。
针对再制造市场的管理,罗健夫认为不尽合理。《暂行办法意见稿》提出,再制造企业应该具备能满足再制造生产能力的旧件回收能力,“再制造不得通过市场贸易商的途径回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部件用于再制造,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实际业态。”罗健夫认为,此规定不利于再制造产业后续的规模化发展,甚至给人感觉是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方式干预产业市场发展的行为。“国际上再制造产业发达的国家,专门有一种为再制造企业收购可再制造旧件的企业,叫‘Core Supplier’,这类企业既不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也不做零部件再制造业务,他们专注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里,为零部件制造企业专业收购可再制造旧件,包括五大总成,销售给再制造企业作为原料。这是典型的专业人做专业事。”罗健夫称,商务部门作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主管部门,已经研发并正在推广使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并出台了对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易的具体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五大总成的交易进行了非常严苛的管理,基本做到了“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谁收、谁再制造?都可以监管。而第三方的市场贸易商不可以作为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管理不尽合理,“为什么要把这类市场主体排除在外呢?只要他满足有关规定、接受事中事后监管即可。”(文章来源: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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