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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再制造的国内外法规政策比较

汽车再制造的发展最先是从国外起步的。以美德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汽车工业中可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各国政府在汽车再制造行业法律政策的作为大多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关于报废汽车的回收

2、对再制造产品的生产销售

美国在汽车再制造行业的法规政策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汽车零部件只要没有到彻底报废的年限,不影响正常使用就可以再利用。

1991年,美国出台了关于回收利用废旧轮胎的法律

11月15日是 “美国再循环日”

美国总统克林顿曾指出再制造产品的优势,并呼吁美国商业机构致力于产品的再循环工作,鼓励消费者购买再循环产品。通过政府的支持,政策的保障和企业、研究人员的努力,使得美国一直走在再制造行业立法或者相关研究的前列,是我国值得好好研读和学习的对象。

日本汽车再制造行业的政策法规

从1995年起,日本政府相关部门就报废汽车的废弃物处理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文件和规定。

2000年日本提出了“循环型社会”的构想

2002年7月5日颁布实施了“关于报废汽车再资源化法律”

日本政府在对再制造行业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一直走在亚洲甚至世界的前列,日本的报废汽车回收处理走上了更加成熟与规范之路。

德国在汽车再制造方面的政策法规

德国作为汽车王国,从汽车报废回收开始对再制造行业进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对汽车的报废进行管理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报废汽车必须遵循报废程序,否则就是违背了法律。

德国通过一项有利于环保的新规定,并从2003年开始实行,政策规定了禁止使用铅、六价铬、镉、汞等四种重金属。

2000年德国制定了统一法令,决定从加强生产者责任的方针出发逐步走向无偿回收处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德日三国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汽车制造商有回收废旧汽车的义务,并规定了对其废旧汽车产品的回收标准和回收率。而且要求汽车生产者必须无偿回收报废汽车,只有生产者负责才能较有效的解决问题。

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提出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标准,以引导和推动生产者较少或杜绝有害物质的使用,出台严格控制对报废汽车废弃物的处理,允许再制造的汽车产品经过标记后在市场出售,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应约束和限制汽车产品再制造的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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