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通过修复、改造使废旧产品获得不逊于新产品的性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废旧产品所蕴含的财富,能有效缓解我国资源短缺和资源浪费的矛盾。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正式生效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5部委于2013年7月发布《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就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再制造产品进行试点,使循环经济及再制造产业成为中央财政资金未来重点支持的方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转变的关键,对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再制造产业发展遇到的问题
再制造产业作为推进低碳经济、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重点,具有良好的资源效益、环保效益及经济效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一)废旧设备回收渠道不畅,原材料供应不稳。目前我国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鱼龙混杂,缺少具有专业资质、能够为再制造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大部分是小工厂、小作坊,可处理废金属、废橡胶等初级原料,而很多退役机床、废旧汽车以及报废机电设备则是被拆解,很难完整地回流到再制造企业,大部分废旧设备只能当作废铁回炉处理。
(二)再制造产业起步较晚,制度标准尚未建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再制造产业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行业规范化管理滞后,相关配套鼓励措施不足。而一套完整的产业体系应包括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生产设备、原料回收、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在内的各个方面。此外,我国再制造产业中关于废旧设备报废标准和原材料质量标准方面缺少统一的控制,导致再制造企业在原材料采购、规模化生产方面受到制约。
(三)再制造行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企业负担较重。根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及实际应税销售收入,笔者分别计算某公司近年来总体业务和再制造业务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通过与基年统计数据对比发现,该公司总体业务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5.32%,而再制造业务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则高达13.2%,远高于其所处行业平均水平,甚至超过税收负担率最高的“卷烟加工”行业。
(四)市场对再制造产品缺乏认识,购买意愿不强。虽然我国再制造技术总体水平不高,但由于宣传与消费引导力度不足, 再制造作为新的理念还没有被消费者及社会广泛认同,甚至存在严重误区, 对再制造产品的性价比怀疑,往往将再制造与“修旧利废”画等号,导致消费者购买意愿不强。对于大多消费者而言,即使再制造产品物美价廉,往往还是会选择价格更高的新产品。
关于加快我国再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2009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批准了首批35家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编制了《再制造产品名录》。2013年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及质检总局制定了《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这两项工作已经为再制造产业搭建了初步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在试点实施对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补贴基础上,针对再制造行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提供多方面财税政策支持,可作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的一个路径选择。
(一)推动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改善原材料供应不足的困局。要在现有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基础上,引导具备一定资质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改进技术手段、提高对机床、废旧汽车及其他机电产品的整体回收能力。可首先选取一批经营基础较好,具备一定技术水平的再生资源企业,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引导目标企业进行产业改造、技术升级,从而具备适应循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再生资源生产能力;其次设定适当标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延续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二)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制造行业税负。再制造行业增值税税负较高,影响了产业化发展进程,可将《再制造产品名录》中认证的企业及产品作为对象,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再制造行业税负。由于再制造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原材料,废旧设备中蕴含的附加值将一次性转移到新产品中,使废旧设备重新加入到商品流通链条上去,因此可以允许再制造企业根据交易中取得的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同时区分原材料获取渠道,设定适当比率,对再制造企业销售再制造产品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推动再制造产品销售。再制造产品目前的市场接收程度较低,即使物美价廉,却往往无人问津。当前财政部已经制定政策,试点实施对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补贴。在此基础上,可将政府采购市场向再制造产品开放。目前,《再制造产品名录》中包含汽车、机床以及各种机电产品,当政府采购涉及这些产品时,可以根据《再制造产品名录》优先选择符合要求的再制造产品。由于再制造产品成本低廉,售价较新产品有很大优势,能够有效降低政府采购支出。此外,通过政府采购也树立了再制造产品的形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普通消费者的购买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