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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7〕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信厅(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住建厅(委、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商务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经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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