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汽车压件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废汽车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对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控制要求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放射性的控制要求、 夹杂物的控制要求、拆解和压制程度控制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以及形成压件前对报废汽 车拆解和压制程度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 7204.4900.10 的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SN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废汽车压件 Compressed piece of scrap automobile
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经过压制等处理的不可恢复原状的废汽车产品。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汽车压件中的其他物质(包括驾驶员、乘车者放在车内的生活用品,不包括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包装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 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废汽车本身的下列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 不应超过废汽车总重量的 0.01%。
(1)安全气囊;
(2)蓄电池;
(3)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
(4)机油、齿轮油、燃油及燃气、制动液、冷却液;
(5)制冷剂、催化剂;
(6)轮胎。
4.2 废汽车压件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 4.5 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含多氯联苯废物;
(4)根据 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 废汽车压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 的最大 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 0.04Bq/cm2,β不超过 0.4 Bq/cm2。
4.4 废汽车压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 的限值。
表 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 比活度(Bq/g) |
59Ni | 3x103 |
63Ni | 3x103 |
54Mn | 0.3 |
60Co | 0.3 |
65Zn | 0.3 |
55F e | 300 |
90Sr, | 3 |
134Cs | 0.3 |
137Cs | 0.3 |
235U | 0.3 |
238U | 0.3 |
239Pu | 0.1 |
241Am | 0.3 |
152Eu | 0.3 |
154Eu | 0.3 |
94Nb | 0.3 |
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 | 0.3 |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 0.1 |
4.5 废汽车压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 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废感光材料;
(3)密闭容器;
(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收集、处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 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汽车压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 废橡胶、热固性塑料、遗留在车上的生活废弃物等)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 汽车压件总重量的 1%。
5 检验
5.1 本标准 4.2(3)条的检验按照 GB13015 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 4.2(4)条、4.2(5)条按照 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本标准 4.2(1)条、4.3 条、4.4 条的检验按照 SN0570 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质量监督检验相关检验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