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持政策
1、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2.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奖励范围
1、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2、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5、合同能源管理。
6、建筑交通节能减排。
7、清洁生产。
8、水污染减排。
9、大气污染减排。
10、固体废物减量。
11、循环经济发展。
12、节能减排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
1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申报条件
1、项目已由上海节能监察中心认定与备案;
2、项目针对先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聚焦于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
3、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4、其他具体申报条件因具体节能减排项目的不同而异。
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与审批流程:本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各项目管理部门所制定的专门实施细则所规定。
主管部门
1、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发展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3、市经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4、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建筑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5、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6、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7、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牵头负责固体废物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已知案例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跃龙化工厂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
奖励扶持政策
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2、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3、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奖励范围
1、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污水处理厂污泥、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2、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4、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申报条件
1、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3、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4、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
5、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6、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7、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9月底前
2、申报与审批流程:
(1)各归口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2)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3)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的资金数额,形成本年度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4)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结果下达专项扶持计划。
(5)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扶持拨款申请报告,将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重点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
2、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
3、配套项目: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
奖励范围
1、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
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
2、重大项目:总投资额8000万以上。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3、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4、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6、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3~5月、7~9月
2、申报与审批流程
重点项目:
(1)项目推进部门发布申报指南,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
(2)由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领导小组办公室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4)市政府同意后,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实施框架协议。
重大项目:
(1)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2)项目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推进部门提出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领导小组办公室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5)市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配套项目:
(1)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2)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4)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主管部门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已知案例
荣威E50纯电动轿车项目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2、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3、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4、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特色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奖励范围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及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申报条件
1、位于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
6、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标准执行。
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12月前
2、申报与审批流程
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单位,向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主管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奖励扶持政策
1、专项资金扶持
根据项目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享受一定比例的地方部分返还。内资企业:有授权发明专利享受“5年扶持3年减半扶持”,其他知识产权“3年扶持2年减半扶持”。外资企业:有授权发明专利享受“5年扶持3年减半扶持”(增值税部分不在享受之列)。
2、贷款贴息
认定项目获评为A级的内资企业可享受短期贷款最高50%的利息补贴。最多给予连续12个月的利息补贴。
3、人才引进
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可申请落户上海。
要求:至少本科学历十学士学位、专业对口。
奖励范围
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
1、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
2、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类型包括:
①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②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③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4、凡属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高压气罐等产品),须具有产品生产许可。
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时间:每月10日前提交。
2、申报与审批流程:
(1)单位注册和在线申请。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或“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进行注册。
(2)书面材料报送和初审。
税收由区县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经区县科委初审后报市高转中心。
税收由市级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所属企业集团的科技管理部门,经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高转中心。
(3)审查受理。
市高转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每月10日前确认当月组织评审的受理项目。
(4)评审认定。
市高转中心选择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后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5)公示与公告
经评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高转中心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已知案例
新桑塔纳轿车后桥总成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扶持政策
1、所得税由25%降为15%,研发和技术性收入可以免税,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园区的优惠和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正常支持。
2、优先申请政府各项专项资金、政策扶持等。
奖励范围
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
1、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时间
每年4月到9月。
2、申报与审批流程
(1)企业自我评价
(2)准备申请材料
(3)网上注册登记
(4)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后报送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评价后,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5)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6)复审及其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主管部门
上海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已知案例
1、上海德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主要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
2、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特殊困难。
3、资助额度为5~20万元。
奖励范围
1、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国内优秀人才。重点资助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攻关项目招聘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2、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4、申请资助周期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2、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择优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推荐;
3、资金管理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审定受资助名单
5、受资助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正式公布受资助名单,并颁发证书。
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已知案例
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工程部副主任工程师汪明辉(2013年)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扶持政策
1、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符合开办资助标准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3、符合租房资助标准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4、符合奖励的标准的,按不同类型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500万人民币的资金资助,各类型奖励间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5、符合提升能级资助标准,新设立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已设立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6、符合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资助标准的,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奖励范围
1、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购建自用办公用房
3、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业额达标
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
5、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
申报条件
1、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
2、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
3、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
4、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或2008年7月7日以前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5、本市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2012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12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6、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
7、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
8、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的。
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填写相关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4、予以同意的,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主管部门
上海市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临港产业区三十条实施政策解读
扶持高端制造业发展
企业/项目类别 | 扶持项目 | 政策优惠 |
战略性新兴产业 | 符合国家、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的项目 | 除专项资金支持外,另外给予项目设备投资最高10%的额外奖励 |
重点技术改造 | 经认定的国家和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 除专项资金支持外,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额外奖励,最高100万元 |
节能减排 | 经认定的上海市节能减排项目 | 除专项资金支持外,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额外奖励,最高50万元 |
企业创新、科技小巨人和孵化器 | 市级科技小巨人、市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国家和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器 | 除专项资金支持外,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额外奖励,最高50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发展1 | 落户张江高新区临港科技园、临港综合区先行启动区块的企业 | 可享受上海大张江高新区的相关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发展2 |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和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 | 除专项资金支持外,另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创新要素集聚 | 市级以上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科研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检验认证机构和企业等要素载体 | 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注:以上提到的专项资金是指所对应的上海市所设的专项资金,如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企业/项目类别 | 扶持项目 | 政策优惠 |
现代服务业发展 | 经认定的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 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奖励 |
商务集聚区规划建设 | 为设立总部购买或定制商务楼宇 | 对自用部分的投资额给予10%至30%的一次性奖励 |
企业在临港地区设立总部 | 对注册经营在临港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性企业总部(含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租用办公用房 | 在三年内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租金和最高200万元的物业管理费扶持 |
国际国内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入驻临港 | 市级以上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在临港地区租用办公用房 | 在三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租金和最高30万元的物业管理费扶持 |
“三新”企业1 | 入驻临港地区的“三新”企业租用办公用房 | 按核定价格每年给予30%至50%的租金和 20%至30%的物业管理费扶持 |
“三新”企业2 | 软件企业、文化创意企业 | 按不低于“三新”企业标准予以扶持 |
城市生活服务业1 | 凡注册经营在临港主城区、综合区,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具有连锁品牌的会展、商贸、餐饮、休闲娱乐等城市生活服务企业 | 按核定价格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第一年全 额、后两年半额给予扶持 |
城市生活服务业2 | 注册经营在临港主城区、综合区的社区商业必备业态 | 给予一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扶持 |
土地供应保障
企业/项目类别 | 扶持项目 | 政策优惠 |
土地开发成本 | 符合临港地区发展导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城市功能性项目 | 予以重点支持 |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 临港地区工业用地 | 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 估确定 |
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1 | 工业项目用地 | 可采用带方案出让 |
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2 | 大型城市综合配套、旅游会展、高端养老、文化体育休闲产业和总部经济、行业组织楼宇等重大功能性项目用地 | 在功能明确、基础设施明确和方案明确的前提下,可采用带方案出让 |
加强人才集聚
企业/项目类别 | 扶持项目 | 政策优惠 |
引进高端人才 | 在临港地区工作的符合国家、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高端人才和领军型人才 | 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区级等额的奖励 |
人才落户1 | 临港地区重点机构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 | 可直接落户 |
人才落户2 | 临港地区企业、重点机构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 可以申办人才居住证 |
人才落户3 | 对工作和居住都在临港地区的人员 | 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中,可专项加分 |
人才奖励1 | 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工作的高端人才,以及总部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 将其个人对区级的直接新增贡献用于奖励该类人员 |
人才奖励2 | 对经认定的在临港地区重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机构工作的特殊人才 | 给予每月600元至1000元的临港津贴 |
住房保障1 | 入驻临港地区的企事业单位 | 可以购买“先租后售”公共租赁房,三年内 均价为6500元/平方米 |
住房保障2 | 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张江高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人才 | 可以购买“双定双限房”三年内均价为7500元/平方米 |
出入境便利1 | 因公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 | 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港澳的出境手续 |
出入境便利2 | 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 可以异地办理护照 |
出入境便利3 | 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外籍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科研人员和知名人士 | 可申请3至5年的居留许可;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3至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访问类)签证 ` |
综合服务配套
企业/项目类别 | 扶持项目 | 政策优惠 |
建设国际化社区 | 在临港地区建设国际化大型生活社区的开发主体 | 从土地供应到建设、运营进行一揽子扶持 |
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1 | 在临港地区工作生活的各类中高端人才 | 提供子女入学方便和本人就医的绿色通道 |
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2 | 外籍人士在临港地区就医 | 探索纳入国际商业保险 |
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3 | 设立家政服务公司 | 给予一定扶持 |
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入驻临港 | 开办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学校,市区示范性中、小、幼合作办学 校附属中小学 | 对其新建项目从土地供应到建设、运营进行 一揽子扶持 |
举办各类大型活动 | 在临港地区举办国家和市级文化、体育、展览等重大活动;在临港地区举办重点领域国际专业性活动 | 给予场租费优惠和奖励,最高100万元;过 境旅客72小时免签 |
高效行政服务 | 落户临港地区的产业项目 | 一般在15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审批手续 |
公共交通 | 公共交通便利化 | 开通快车直达和慢车站站停列车;轨道交通枢纽短驳公交配置;规划研究区域内有轨电车等 |
注:上述政策实行年限为2013年至2015年。关于临港双特30条政策的实施细则,临港管委会将陆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