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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表时间:2013-08-30

发改环资〔2013〕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商务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再制造试点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 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 点工作。为规范推进有关工作,特制定《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7月4日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

  再制造是指将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本方案所指的再制造产品是指境内旧品经过再制造过程并达到再制造要求,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可大幅节约能源、原材料和生产成本,降低污染物排放,有利于实现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国家牵头选择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通过“以旧换再”的方式开展补贴推广试点,不仅有利于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拓展旧件来源,而且有利于扩大再制造产品影响,支持再制造产品市场推广,实现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方式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将再制造试点企业生产的部分量大面广、质量性能可靠、节能节材效果明显的再制造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补贴种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确定,具体企业和产品型号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确定。2013年,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销售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下同)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具体补贴比例、补贴上限和推广补贴数量在“以旧换再”推广企业资格公开征集公告中明确。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推广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厂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具备由依法获得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原型产品制造授权方)出具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的质保期不低于原型新品;

  (二)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

  (三)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到65%以上;

  (四)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产标准;

  (五)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

  (六)具有唯一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等可追溯标识,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和字样(见附件1);

  (七)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具体产品其他要求。

  三、“以旧换再”回收旧件应具备的条件

  (一)旧件来源须为消费者自用等清晰可查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有相关证明;

  (二)交回旧件需与回收推广企业再制造试点验收公告目录公布产品的型号一致。

  四、推广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独立再制造生产线并规模化生产;

  (三)推广企业作为再制造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再制造试点验收及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发改办环资[2012]191号),售后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履行约定的生产及服务的能力;

  (四)推广企业对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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