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时间:175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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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将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5、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6、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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